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3-司執-151447-20250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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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447號 債 權 人 李翊銘 住○○市○區○○路00號10樓 債 務 人 陳奐廷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奐廷於第三人吉利新能源有限 公司、坤溙工程行及仟翊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