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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司執-151556-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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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55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鈞琪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郭來春 住臺東縣○○市○○里00鄰○○路○ 段000號 吳正義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東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