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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司執-151801-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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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01號 債 權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奕舜              住臺北○○○0○000○○○      債 務 人 游力嘉  住○○市○○區○○路000巷0號23樓之             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 務人對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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