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V-113-司執-152835-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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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8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雅玲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華家慧即華美淑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 (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