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3-司執-153660-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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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660號 債 權 人 吳泰霖即吳清法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承謙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其未提出執行名義及本 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收受通知,惟其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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