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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司執-153767-202412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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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767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住同上   代 理 人 翁尚沁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金雄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武龍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竹縣○○市○○街000號,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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