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3-司執-154423-20250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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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423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吳智剛即吳玉剛 住○○市○鎮區○○○路00號9樓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黃文進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身體健康及照顧子女,無 法常時間工作,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自民國78年投保至今,已無需再繳保費係終身險,且為離世後給子女生活保障,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 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其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可知前開規定非僅為保障債務人之權益而設。又法治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故賦與債權人強制執行請求權,惟要求債權人提出具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請求國家執行,以便實現債權人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私法上債權,債權人既已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證明其具備聲請強制執行之特別要件事實,債務人抗辯有實施強制執行之障礙事由,應由債務人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負舉證責任。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再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應係依聲請執行時之狀態判斷是否為生活所必需,而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設有全民健康保險,即足以提供基本醫療保障。至商業保險應係債務人經濟能力綽有餘裕而用以增加自身保障之避險行為,債務人不得以未來之保障為由而主張為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所必需。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持對異議人本金新台幣(下同)243,121元及利息等共計1,024,079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異議人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以扣押並解約換價,異議人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準備金業經本院扣押在案。 ㈡參以異議人釋明資料及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所示,異議人尚有工作且未曾申請保險理賠,異議人似無有賴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相關給付支應生活所需之迫切需求。另考量商業保險乃經濟有餘力投入之避險行為,且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已設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提供基本之醫療保障,而商業保險僅是額外且非必要之生活要件,難認得以不確定發生之保險給付作為生活必要費用之來源而屬維持生活所必需。惟債權人債權之實現,涉及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其順位應優先於異議人對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保險金請求權及醫療事故請求權之期待,如為使異議人能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卻不令負擔清償債務之責,顯非事理之平。況保單價值準備金於終止保險契約並轉換為解約金之前,並無具體之金錢債權可供使用,故而難認得以抽象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資為維持異議人生活所需之來源。且終止附表所示編號1、2號保險契約將解約金償付相對人,可使相對人獲得該等數額之債權滿足、同時消滅異議人此等數額之債務,異議人並未舉證其於此情況下究竟受有何等數額之附屬損害,自未證明所受之附屬損害大於相對人執行前開保險契約所追求之利益,故可認對之為強制執行並無違比例原則。㈢從而本院乃認本件應終止附表所示編號1、2號保險契約並償付解約金以清償本案債權為適當。故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 1 新光人壽新百齡終身壽險 AR00000000 異議人 異議人 371,354元 2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00000000 異議人 異議人 163,8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