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V-113-司執-155425-20241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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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42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祐誠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王豊惟 住○○市○○區○○○○街00000號6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馬公中正路郵局之存款債權,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馬公中正路郵局位於澎湖縣馬公市,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