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V-113-司執-156348-20241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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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34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本承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古建吉 住澎湖縣○○市○○街00巷00號 林芳苑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保險資料後為強 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澎湖縣、新北市永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