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司執-156444-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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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444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同上 債 務 人 江哲禕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550號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日浤工程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之設址係於花蓮縣○○鄉○○村○○路00號1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花蓮縣瑞穗鄉,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