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13-司執-156537-20250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537號 債 權 人 池政緯 住彰化縣○○鄉○○○○路0號 債 務 人 林俊銘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號本票裁 定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