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5
案號
TYDV-113-司執-156604-202501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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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60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楊秀美 住花蓮縣○○鄉○○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 人之勞保、郵局暨保險資料,惟查其聲請狀所載之薪資債權之勞保資料顯示已退保,並無該薪資債權可供執行,是本件核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花蓮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