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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3-司執-156871-20250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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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71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偉霖              住同上 債 務 人 CHONA FIEROR ESPIRITU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681號債 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居留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張孟源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之住所係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6,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松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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