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司執-157787-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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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787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欣吟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冠志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嶺東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中市,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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