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3-司執-157920-202501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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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2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明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郭秀娟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4             樓                 楊詔淵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本件保險釋明資料非由本院查詢保險資料而來,係債權人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請勿再退還本院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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