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債)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司執-158189-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18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家偉              住同上    債 務 人 蕭慧娟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6年度執字第19407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 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之1,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