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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司執-158797-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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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慈蒨              住同上 債 務 人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於第三人台中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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