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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司執-17009-202410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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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00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聖汶即陳文雄 債 務 人 劉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桃園區忠義段248地號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桃園區忠義段248地號之標的為債務人應有部份,債 權人未提出共有人名冊、戶籍及地籍謄本,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8月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8月8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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