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司執-17009-202410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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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00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聖汶即陳文雄 債 務 人 劉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桃園區忠義段248地號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桃園區忠義段248地號之標的為債務人應有部份,債 權人未提出共有人名冊、戶籍及地籍謄本,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8月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8月8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