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V-113-司執-38442-202410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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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442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楊麗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林欣儒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債 務 人 劉文蕙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創全方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股金債權 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股金債權,惟第三人為有 限公司而無股金,致執行程序無從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8月19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8月22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