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06-28

案號

TYDV-113-司執-63022-202406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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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0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即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朱晧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晧彧所有對第三人運翔國 際有限公司及冠昌水泥製品加工廠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結果,債務人已自第三人運翔國際有限公司處退保,是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義縣朴子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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