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4

案號

TYDV-113-司執-64955-20250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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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9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莊小凡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吳詩涵            住○○市○○區○○○街00號12樓之5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湯偉斌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楊珮綺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湯偉斌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具狀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顯有超 額查封情事,亦無拍賣實益,請求撤銷執行云云。 二、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者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0條規定固明。然債務人認執行法院超額查封而聲明異議時,應證明債權人所查封之財產,已超過足以滿足其請求之程度。又其異議有無理由,非以查封時,而係以異議裁判時;且衡量是否超額,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準。 三、債權人聲請執行如附表之不動產,經鑑定人估定價格並經本 院核定第一次拍賣最低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90,000元,未逾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592,091元及利息,故無超額查封之情形。且查不動產並未設定抵押權,亦無拍賣無實益可能。職是,本件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附表: 113年司執字064955號 財產所有人:莊小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新屋區 石牌嶺 3 470 4212分之55 130,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新屋區 石牌嶺 6 286 4212分之55 60,000元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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