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司執-74925-202410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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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925號 債 權 人 卓素貞  住○○市○○區○○街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之3(送達地址)         債 務 人 王秀琴  住○○市○○區○○街00號(戶)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聲請如附表所示之強制執行標的駁回。 前項聲請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債務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編號甲(即J-R-D-B-L-J,面積14.56平方公尺)、編號乙(即B-S-T-U-V-H-L-B,面積4.38平方公尺)、編號丙(即M-N-O-P-A-Q-R-J-M,面積6.29平方公尺)部分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部分土地返還被債權人。上開執行程序經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後,債務人仍未依執行命令期日履行,本件執行程序認應為代債務人履行,而因需拆除地上物之實際坐落土地範圍不明,乃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20分履勘執行標的地上物並是日測量應拆除之位置及界定拆除點,然因本件所命債務人應拆除地上物之範圍,僅拆除地上物部分,所餘地上物是否會倒塌,涉及地上物之樑、柱、樓板等結構體,且債務人具狀陳報之內容均有爭執應拆除之範圍等情,故有請專業技術人員到場協助測量,並於同年9月1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上揭執行日前逕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預繳費用,惟債權人遲未繳費,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並於同年9月20日函請本院通知債權人補繳費用在案,經本院於同年10月1日通知債權人繳費,而債權人迄未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繳費,有本院同年10月23日現場執行筆錄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同年10月21日函在卷足憑;雖債權人分別於同年9月26日、10月11日具狀陳報引用前案(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8817號)測量報告,然查前案現場測量期日為111年2月24日,迄今已逾兩年以上,且衡諸上情及拆除部分地上物須防護回復之成本高,兩造間又多有各別訴訟爭執本件標的不動產越界等情,本件認當有再次到場測量確認應拆除範圍之必要,至債權人另稱前案已給付相同費用云云,惟前案業已於112年9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並於主文第二項載明「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該等費用依法由可歸責之債權人負擔無疑,而債權人反以此逕認本件命其繳納測量費用係徒增其負擔,恐有誤會,尚難認有理。是本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遲未預納執行必要費用致不能依法進行,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債權人關於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附表: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判決主文第六項 所載:「債務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編號甲(即J-R-D-B-L-J,面積14.56平方公尺)、編號乙(即B-S-T-U-V-H-L-B,面積4.38平方公尺) 、編號丙(即M-N-O-P-A-Q-R-J-M,面積6.29平方公尺)部分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部分土地返還被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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