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V-113-司執-76947-20241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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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94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樊誌儂即樊志農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林生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已匯款第一期新臺幣(下同 )8,000多元,未於債權額扣除;汽車隔熱紙要價15,000元,比行情4,500元偏高,也沒有給收據核銷,另法官判決聲明異議人全部買單,不得議價,是否判決不公,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聲明異議人主張債務人之債權已部分清償或債權金額過高等 事實,已經債權人否認,且其上開主張係屬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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