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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V-113-司執-81490-20250117-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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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490號 聲明異議人即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濂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裁定聲明異議,應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異議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