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V-113-司執-83367-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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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36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韋呈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盛呈璽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財產,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5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向台智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股份有限公司洽繳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113年司執字083367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盛呈璽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 張 本院 220股(97-NX-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