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司執-89653-20241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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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6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胡鶴齡 胡棠禎即胡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 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故債權人未提出執行名義,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6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 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其提出之執行名義有缺漏,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8月6日、同年10月7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8月12日、10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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