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司執-96272-202410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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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27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朱勝祥即朱丞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名下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按 強制執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查封動產,須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因債權人未陳報聲請執行車輛停放地,致執行法院無法定期至現場進行查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查報聲請執行車輛所在位置,該命令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9月13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9月20日送達,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今仍不為。是故,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車輛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