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司執-96574-20250106-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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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574號 債 權 人 陳怡君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怡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名下之車輛(車號000-0000、BPR-3859)部分強 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名下之車輛(車號000-0000、BP R-3859,下稱系爭車輛)為強制執行,債權人僅稱系爭車輛停放於桃園市○○區○○路00號,惟該址僅係財產清單所登載之地址,而債權人未釋明系爭車輛確實停放之地址及照片為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10月4日兩次通知債權人查報補正車輛所在位置及照片,債權人分別於113年8月26日、113年10月8日收受通知,惟迄今均未補正,致本院不能遂行執行程序,亦難認該址有系爭車輛得以執行。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名下之車輛(車號000-0000、BPR-3859)部分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