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V-113-司家催-120-2024100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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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被 繼承人 顏安梅(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顏安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113年7 月6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 籍: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桃園○○○○○○○○○))之大陸地區 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顏安梅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 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顏安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顏安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顏安梅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來臺 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113年7月6日亡故,惟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為管理遺產之必要,爰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個人資料列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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