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V-113-司家催-125-20241018-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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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被 繼承人 湯琇斐(亡)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繼承公示催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湯琇斐繼承開始時之最後住所地為宜蘭縣宜 蘭市,此有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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