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V-113-司家催-126-20241016-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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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被 繼承人 陳怡欣(亡) 生前最後設籍:宜蘭縣○○鄉○○○ 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債權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繼承公示催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陳怡欣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死亡,惟其繼 承開始時之戶籍地為宜蘭縣,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80號裁定在卷可參,是本件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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