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V-113-司家催-135-20241022-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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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平 代 理 人 梁越高 被 繼承人 呂愛賢(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呂愛賢(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113年6月 30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 :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 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 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愛賢係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 管並安置就養之退役官兵,已於民國113年6月30日死亡,在臺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在臺灣地區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件為證,並依上開規定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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