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3-司家催-152-2025011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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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被 繼承人 陳傳德(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 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傳德(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受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其於113年2月10日死亡,雖戶籍資料載有配偶莊偉娟,然經查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其已於113年2月26日出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就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俾利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等語。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現 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個 人資料列印單、內政部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函為證,然被繼承人戶籍謄本既尚有配偶之記載,且該配偶出生於西元1962年未逾平均壽命,雖目前屬失聯狀態,但難認符合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其繼承人因故有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準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即非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無從以遺產管理人之身分聲請本院對陳傳德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程序,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