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3-司家聲-314-20250102-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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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洪克明 相 對 人 陳亮燁 陳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2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裁判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7號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就上開確認繼承權 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56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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