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V-113-司家聲-329-20241016-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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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翁玉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閱 覽鈞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70號卷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上揭卷宗,然未釋明與該案被繼承人陳 中一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遂於民國113年7月2日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經合法送達後猶未補正,有本院補正函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準此,聲請人既未能證明本件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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