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V-113-司家聲-364-20241205-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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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古光耀 相 對 人 古浩朋 段桃源 古光輝(即古簡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古光輝為相對人古簡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查本件聲請人古光耀於提出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後, 相對人古簡榮於聲請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古光耀、古光輝,有古簡榮之除戶謄本及其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且本院迄今查無受理古簡榮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古簡榮之繼承人亦未聲明承受程序,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證,爰依職權命古光輝為相對人古簡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