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V-113-司家聲-580-20250306-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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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馬OO 相 對 人 馬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3,867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 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嗣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家上字第80號判決以及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43,867元,爰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前經本 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判決,並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80號判決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實屬相符,洵可予認。次查,聲請人主張於前揭訴訟中所支出裁判費43,867元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家事裁判費收據影本為證,而與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所附本院收據相符,此部分應予准許。是以,本件聲請人代墊之訴訟費用確定共為43,867元,並應由相對人負擔,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