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V-113-司消債聲-11-20241205-1
字號
司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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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倪至任即倪龍賓 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7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113年 11月之給付,延至114年6月起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以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裁定認可並在同年4月7日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113年11月15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要原因乃在於母親安養費用以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提高,此部分之費用在考量一般社會對於老幼之扶養支出通念、併予考量原更生方案中之收入支出狀況後,仍能在容許採信之範圍內;再觀更生程序之設立目的,本即在於使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能透過盡力清償之方式以清償其債務,使陷入困頓之經濟狀態重獲新生,且透過更生方案之履行,亦能使債權人等獲有較清算程序為多之清償結果,此種能使債權人與債務人雙贏之制度,在消債條例中關於延長履行期間已有不得逾2年之限制下,不妨就履行期間延長與否之標準,給予較為寬鬆之解釋,以求兼顧雙方之權益,達成公平並合理之原則。 三、準此,聲請人以上情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尚難認為並無理由 ,故應予准許,以利更生方案之履行順遂,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乃聲請於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延緩履行,故應在114年6月25日起開始依更生方案繼續清償,而此延長之期間應為7個月,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