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司消債聲-12-20241216-1

字號

司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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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珍尼即蘇珍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七四號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五 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自一一三年 十二月起至一一四年五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裁定確定認可並盡力履行更生方案 ,惟因於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4月27日聲請育嬰留職停薪獲准,故確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六個月,請求准予自113年12月至114年5月暫緩履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6日保普核字第113078056261號函、本院職權調閱之聲請人勞保投保明細等資料,堪認其主張為真,而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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