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V-113-司消債調-1081-20250318-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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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穎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3日函請債務人限期補正,聲請人在收受送達後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