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司繼-2212-202412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12號 聲 請 人 林子鈺(即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 被 繼承人 梁信裕(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梁信裕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15,000元, 由被繼承人梁信裕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梁信裕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2,470 元,由被繼承人梁信裕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梁信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又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因執行法定職務處理管理遺產事務,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情形相類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548條、第55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游淑惠 律師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梁信裕之遺產管理人,並已完成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及公示催告等事務,因游淑惠律師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死亡,已無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而有酌定游淑惠律師執行職務報酬之必要,爰請求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游淑惠律 師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梁信裕之遺產管理人,並經107年度司繼字第62號、107年司家催字第131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游淑惠律師已完成遺產稅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及函詢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調取相關土地及建物公務用謄本查核屬實。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已完成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括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遺產管理人登記、被動收受債權人陳報債權等各項之公文,多屬例行性之事務;又參以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雖已歷時6年多,然游淑惠律師尚未完成遺產管理事務前即因死亡而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且卷付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之遺產皆未經變價或申報報廢而待管理等一切情狀;暨游淑惠律師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非訟程序約15,000至20,000元乙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為適當。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游淑惠律師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 而墊付之費用(含戶籍謄本規費、公示催告聲請費及其登報費、地籍謄本規費、郵資)總計2,470元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正本在卷可稽,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2號裁定之登報費1,000元部分,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6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該事件之聲請人梁秀迎已分別於107年7月5日、107年10月2日將該事件之裁定與更正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游淑惠律師另於107年11月3日以新聞紙刊登該事件之更正裁定之登報費1,000元已非屬必要費用,此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而游淑惠律師為繳納本院107年司家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費而支出郵政匯費計30元部分,此應係游淑惠律師因遺囑執行人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屬酌定報酬之範疇,尚非其代墊之費用,關於此部分之勞費已於管理報酬內一併核定,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