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司繼-2620-2024100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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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江喻伶 被 繼承人 江阿發(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江阿發之遺產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16日命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收受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堪予認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