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司繼-2690-202412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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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林紫緁 被 繼承人 林嘉勇(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0號十二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林嘉勇遺產清冊事件,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1日、113年11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皆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