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3-司繼-2897-20250114-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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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97號 聲 請 人 葉欣沛 法定代理人 李曄虹 聲 請 人 葉世嚴 法定代理人 葉志銘 聲 請 人 戴汛珅 戴妡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素慧 戴漢昭 聲 請 人 邱竑碩 邱竑睿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志遠 李金燕 被 繼承人 朱戴良(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中「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