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V-113-司繼-2937-202410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37號 聲 請 人 林秀美 謝萬霖 謝萬龍 謝佩萱 被 繼承人 謝順臺(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鎮區○○路0 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謝順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謝順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