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3-司繼-3026-202502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26號 聲 請 人 林瑞珠律師 被 繼承人 陳○○(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15,000元,由被繼 承人陳○○之遺產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末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71 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之遺產管理人,現被繼承人所有之桃園市○○區○○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遺產),均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並命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報酬,爰就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費用與報酬,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間所墊付費用1,313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715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之遺產管理人,並經111年度司繼字第3715號、112年司家催字第77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被繼承人所有之系爭遺產業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52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括閱卷、公示催告、被動收受強制執行程序之公文,多屬例行性之事務,又參以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僅歷時1年多,且被繼承人尚遺有裕森工程行之資產須管理等一切情狀,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非訟案件約15,000元至20,000元乙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為適當。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費 用(含閱卷費、油資、戶政與地政謄本規費)總計313元乙節,未據聲請人提出收據正本為證,且經本院於113年12月2日以函文通知聲請人提出各憑證正本並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此部分費用無從認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費用1,000元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7號裁定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