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司繼-3072-2024110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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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 繼承人 王訓(亡)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訓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王訓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訓(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2年6月22 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3樓)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 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訓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 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 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王訓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訓於112年6月22日死亡,經戶政 事務所查調戶政資訊系統,顯示其未婚、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繼承。復因國庫對於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機關,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桃園○○○○○○○○○桃市壢戶字第1130005695號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非大陸地區來台列管之退除役官兵乙節,復經本院函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桃園榮譽國民之家及八德榮譽國民之家查證無誤,堪信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該署北區分署回覆無意見,此有該分署台財產北桃一字第1130809965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具相當公信力,且被繼承人尚有遺產可供處分,若於公示催告程序後無人承認繼承,剩餘遺產依法即歸屬國庫,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本件遺產有管理實益,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