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3-司繼-3073-202411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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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73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 繼承人 黃蒜妹(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 00巷00號 關 係 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蒜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黃蒜妹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蒜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2年7 月11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 籍: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 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蒜妹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蒜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蒜妹於112年7月11日死亡,經戶 政事務所查調戶政資訊系統,顯示其無配偶及子女設籍紀錄,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繼承。復因國庫對於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機關,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八德區戶政事務 所113年5月21日桃市德戶字第1130004685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3年8月21日北區國稅桃園營字第1132169152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歷史交易清單為證,本院職權查閱被繼承人二親等之親屬亦查無所獲,是以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該署北區分署回覆無意願擔任,另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有楊正評律師具狀表示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律師之陳報狀、同意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楊正評律師曾辦理遺產管理人及其他事件之情況,認楊正評律師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且與法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