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V-113-司繼-3074-202410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7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 繼承人 劉瑞乾(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瑞乾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瑞乾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死亡,經聲請人桃園市政府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查調得知,被繼承人之父母與兄姐皆已死亡,其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及其所附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司法院家事公告查詢結果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同母異父之姊妹陳鄧冬梅仍尚生存,且迄今未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陳鄧冬梅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既尚有繼承人陳鄧冬梅存在,即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由依民法第1177條與第1178條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及行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程序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