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V-113-司繼-3184-2024120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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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84號 聲 請 人 李澤民 李欣怡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 ○0號0樓 聲 請 人 鍾沛希 鍾唯希 共同送達處所:桃園市○○區○○○ 街000○0號3樓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鍾丞原 李欣怡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 ○0號0樓 被 繼承人 李惜(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澤民、李欣怡、鍾沛希、鍾唯 希分別係被繼承人李惜之孫輩、曾孫輩,被繼承人李惜於民國113年8月1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李澤民、李欣怡、鍾沛希、鍾唯希分別係 被繼承人之孫輩、曾孫輩,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1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除子輩李耀宗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子輩李素麗於另案113年度司繼字第3245號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准予備查外,尚有子輩李耀三未拋棄繼承即於113年9月19日死亡,另有代位繼承人李孫斌(被代位繼承人李素禎)於113年度司繼字第3524號陳報遺產清冊,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李耀三及李素禎之代位繼承人李孫斌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